上传时间:2024/03/31 来源:媒体聚焦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作业部分、作业安排:
《商洛市市政消火栓建造办理办法》现已市政府赞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作业实践,仔细贯彻履行。
第一条 为逐渐加强我市市政消火栓的建造与办理,防备和削减火灾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洛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造、日常办理、保护保养等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衔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防备和救活救援的消防供水设备及其隶属设备。
第四条 市应急办理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作业实施监督办理,市、区消防救援安排详细担任消火栓的监督办理和运用。
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及市自然资源、住建、城管、财务等部分,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合作做好市政消火栓建造、办理、保护等作业。
有关部分在安排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时,对触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咨询市消防救援安排的定见。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造、保护、保养等经费列入市级财务预算,专款专用。市财务部分担任做好经费运用的监督办理作业。
第七条 市住建部分和市城市办理部分一起担任安排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撤除等作业。市区有关部分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规范同步新建、补建市政消火栓。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市住建部分和市城市办理部分会同市消防救援安排安排相关的单位检验。检验合格后,交由市城市办理部分统一办理。
第十条 市消防救援安排担任市政消火栓的监督办理和日常查看,定时对市政消火栓来测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作业。
第十一条 市城市办理部分担任市政消火栓的日常保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许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陈述的,应在24小时内实施修正。
市政消火栓产生损坏或供水管网保护、改造停水时,市城市办理部分应及时奉告市消防救援安排。
第十二条 市城市办理部分应催促部属供水企业合作商州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造、办理、保护等作业。
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救活救援和日常消防练习运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运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行为的,应当及时陈述市城市办理部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许私行移用、撤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第十七条 市城市办理部分、市公安机关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依法对损毁、偷盗市政消火栓的违反法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城市办理、应急办理、消防救援等部分作业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建造、办理、保护和运用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市政消火栓的建造办理作业能够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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