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

上传时间:2024/01/29         来源:新闻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局属(管)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消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及消防安全法律和法规、行业标准,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措施,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对《九项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广泛宣传,督促指导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卫生健康、中医药和应急管理行政部门要逐步明确职责定位,充分的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共同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部门联动,研究重大事项,通报工作情况,建立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机制,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严格要求,定期开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检查,联合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信用等多种措施,确保督促整改到位,坚决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渎职失职的严肃问责,同时实行责任倒查,对事故当事人和监管部门都要追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国卫办发〔2015〕86号)同时废止。

  (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相关强制性消防标准。贯彻执行《WS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强制性消防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全面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全方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明确责任部门。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规划,组织并且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和监督整改,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督导考核等。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履行消防职责。各部门(科室)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全体职工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一)坚持日常巡查。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并且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至少巡查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至少巡查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巡查1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

  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员要坚持日巡查并填写记录表。两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无值班的部门(科室),每天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对本部门(科室)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全方位检查并签字确认。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地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

  3.消防报警、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控制室、住院区、门(急)诊区、手术室、病理科、检验科、实验室、高压氧舱、库房、供氧站、胶片室、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职;

  (三)严格规范消防控制室工作。消防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应当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接到火警信号后,应当以最快方式来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当确保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和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之前巡查察觉缺陷的整改情况;

  3.电力设备、医疗设施、办公电器、生活电器管理和使用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9.装修、改造、实施工程单位向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

  (三)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规定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严禁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施以及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扑救场地。

  (四)严禁违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管理规范,严禁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严禁在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学生、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受训率一定要达到100%,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应当对新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三)监督第三方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受训率一定要达到100%。

  (四)人人掌握消防常识,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五)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六)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理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器材,并定时进行培训和演练。

  (一)医疗机构要确保消防投入,保障消防所需经费,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

  (二)持续加大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灵敏、可靠,有效运行。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

  (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四)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六)推进“智慧消防”建设,促进信息化与消防业务融合,提高医疗机构火灾预警和防控能力。

  (一)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带队检查消防安全不少于1次。

  (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

  (三)对消防工作人员和消防安全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消防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四)关心爱护消防工作一线人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依规保障和提高薪酬等方面待遇,加大考核培养及交流使用力度。

  (一)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持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三)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动研究分析各地各类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消防工作相关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五)科学制订和实施奖励制度,每年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医疗机构是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重要公共场所,服务对象特殊,人员密集且流动量大,大型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和可燃物多,消防工作要求高、难度大、责任重。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事关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5年以来,《消防法》《安全生产法》《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继修订、出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以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对《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进行修订。

  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自身消防行为,强调了执行相关强制性消防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将落实消防责任进一步细化。一是要求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二是强调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三是对一岗双责进一步细化,指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四是新增条款强调落实部门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将落实消防责任进一步细化。一是要求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二是强调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三是对一岗双责进一步细化,指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四是新增条款强调落实部门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

  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突出巡查重点,主体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一是对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员、两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无值班的部门(科室)等场所提出了具体的巡查要求。二是根据最新的消防安全形势,巡查重点新增了手术室、病理科、检验科等要害部位,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特殊场所。

  检查重点部分改动较大,由原来的5点增加至9点。一是重点突出了对之前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隐患整改。二是再次强调了落实部门主体责任,重点检查电器设备使用和管理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从具体要求上体现一岗双责。三是充分吸取近几年典型火灾案例的教训,新增了对燃气管道、厨房烟道、实验室等易发生火灾事故场所的检查要求。四是新增了对动火管理、临时用电、装修改造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一直是社会火灾防控的重点和难点,电动车火灾事故频繁造成惨重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医疗机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楼道或者室内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极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所以,本次修订新增了“严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室内和楼道内存放、充电”。

  一是针对近几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安全培训未覆盖全员的问题,本次修订将“全体职工”改为“全体员工”,范围概念进一步扩大,举例上也增加了“学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二是针对部分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员工管理较为严格,对在本单位范围内工作的第三方人员管理较为松散的情况,本次修订把对第三方人员的管理单独列为一条,提出具体要求,予以强调。三是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消防应急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将有关消防志愿者队伍的条款删除,新增了对微型消防站建设的要求。

  一是删除了在实践中较难落实执行的条款“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增长幅度不少于本单位经费投入平均增长水平”。二是《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相关条款要求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许可制度,本次修订紧跟精神,删除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来维护保养和检测”。三是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鼓励医疗机构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新增了相关要求。

  强调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工作、带队检查消防安全,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关心爱护消防工作一线人员。在提高消防一线人员待遇方面,将“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和提高待遇”修改为“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依规保障和提高薪酬等方面待遇”,鼓励医疗机构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在内部薪酬分配上对消防一线人员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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