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警铃安装实用标准

上传时间:2024/02/19         来源:媒体聚焦

  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5.6.3.3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线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2.3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5.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4.2.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 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 dB。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7.4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2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依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2.2.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1.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 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mm。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4.3.3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1 未设置火灾应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5.5.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线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2.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5.2.4.3 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工业生产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5.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一定要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5.6.3.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线)消防专用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5.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3.2 消防专用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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