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的机构信息的通知

上传时间:2024/02/02         来源:产品中心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助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42号)等文件精神,依照现行法律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在我区的执业活动,提高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的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全面保障新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助力新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部门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的机构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检测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员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及时在全国统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的机构要认真履行检测职责,认真开展消防设施现场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要真实准确记录工程现场的检查测试情况,如实反映工程建设项目的现状,不得降低检验测试标准以及为还没完成消防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不得出具虚假、失实的检测报告。

  二、及时报送机构信息。凡在或有意向在赣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机构,应自觉服从属地有关部门监管,及时向我局报送本单位的基础信息,认真填写《赣江新区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的机构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具体报送要求:已在我区开展消防设施检验测试业务机构应于11月30前提交《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有意向在我区开展消防设施检验测试业务机构建议提前提交《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或应在开展实质性业务之日起前后7日内提交。结合检验测试的机构基础信息核实情况,我局将每季度在新区官网公布有关机构信息,供新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参考选用。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将联合新区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日常开展的消防验收、备案及其抽查工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对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的品质实施监督抽查,综合运用口头提醒、约谈、通报等手段,及时化解过程风险,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以及出具虚假或失实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的机构和人员将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建议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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